索 引 号: | 402751659/2024-00033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布机构: | 市气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18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
三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2024-0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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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自4月份起,我市已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提高全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的指导意见》(气办发〔2021〕36号)要求,现就2024年度我市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范围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资质要求 (一)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将检测报告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qgfljg.cn),并接受监督检查。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河北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来河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河北省气象局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单可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或者河北省气象局政府网站查询。 三、防雷安全责任落实 (一)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各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要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并对存在的雷电灾害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规范编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的,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属于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要将整改意见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三)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防雷安全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河市气象局咨询举报电话:0316-3652493。
三河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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